
一、办理条件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县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3.申请条件: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之一,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1)负责县管水利工程经营活动项目;2)技术条件:①建设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②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③对水利工程安全及防洪抢险没有危害;④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小,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加盖管理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由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建设项目涉及通航水域才需要,有航道主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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