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能否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起诉解散公司
股东确实可以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起诉解散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此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支持这一点,进一步明确了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这表明,如果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持续亏损,且这种情况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股东是有权利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的。
因此,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股东完全可以以公司经营亏损为由起诉解散公司,但必须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如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标准,以及证明公司的经营困难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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