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①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②新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③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④应符合已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需专家签名,并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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