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近期更新2022.12.23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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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相信这是在南京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人都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将针对这一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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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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