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宜的资金、技术、人员;具备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
| 原件 | 复印件 | |||||||
| 1 | 身份证明材料 | 法人资格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 2 | 土地使用证明书 | 收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 3 | 提供物种来源证明 | 无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 4 | 申请报告(含申请表) | 材料加盖公章,真实有效。 |
1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实施,修正)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实施,修改)第十六条;申请《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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