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检察院驳回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复议几次

近期更新2025.01.11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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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检察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回避,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只能申请一次。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当事人对检察院驳回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复议几次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只能申请一次。

2、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检察院驳回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复议几次

二、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回避的情形:

1.办案人员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他自己虽不是当事人,但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姊妹。

2.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案的处理可能涉及他们的某些利益。

3.办案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办案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5.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只能申请一次。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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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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