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束,诉讼保全是否应终止

近期更新2025.01.22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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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前,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受理后,会对申请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那么案件结束,诉讼保全是不是终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案件结束,诉讼保全是否应终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案件结束后诉讼保全措施不应终止,保全终止的情形包括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等。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案件结束,诉讼保全是否应终止

财产保全分为哪几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案件结束后诉讼保全措施不应终止,保全终止的情形包括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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