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

近期更新2022.12.15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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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有哪些?根据抵押物的种类不同,将抵押物的登记分为两种,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的文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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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根据抵押物的种类不同,将抵押物的登记分为两种。凡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必须进行登记,不等记抵押合同不生效;以其他财产作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抵押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的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此即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指抵押合同依当事人的合意成立后,对于第三人而言,非经登记者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不能主张其有效,此时若抵押人将抵押物转移,对于善意取得该物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权人及时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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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
[2]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五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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