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后仍可索赔
第一,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是原告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所享有的权益,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适用的法律关系为侵权,前者属于社会法调整的范畴,后者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两者性质不同,相互不可代替。
第二,从医疗保险的原则来看,谁投保谁受益是理所当然。原告所获得的医疗收益是因其自身付出一定成本而得到的收益,因而对于该部分保险利益,应属于原告个人所有,不应成为免除被告赔偿义务的理由,否则原告投保,却是被告受益,对原告显然不公平。
第三,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人身保险具有叠加性,保险公司理赔后,并不获得代位求偿权,由此推断,本案原告已报销的医疗费,仍可要求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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