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盗窃后施暴行为定罪
在公交车上盗窃后施暴的行为,根据我搜索到的资料,可以定罪为抢劫罪即遂。
具体来说,孙某在公交车上未能成功盗窃后,因恼羞成怒而掌掴女生和殴打见义勇为者,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即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定性为抢劫罪。
在本案中,孙某在盗窃未果后采取了暴力行为,这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是可以判处刑罚的。
虽然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司机,但它也反映了法律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的严厉态度。
因此,综合考虑孙某在公交车上的行为,不仅构成了盗窃罪,而且由于其后续的暴力行为,还构成了抢劫罪即遂。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严重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和秩序,因此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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