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号
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__与受让方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_________于××××年×月×日,在_________(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_________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_________》(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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