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应分情况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又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呢?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为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是在未成年时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行恢复,则有权继承生母的遗产。如果是在成年后解除的收养关系,并通过协商恢复了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权继承生母的遗产,但没有通过协商恢复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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