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言论需有度 名誉侵权应避开

近期更新2022.12.21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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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迅速崛起,其影响力不容小觑。利用微-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也开始大量涌现,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周刊2日以《微-博口水冲突引发诉讼虚拟世界侵权亦应担责》为题进行报道)。以来,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名誉权纠纷12起,其中2起涉及微-博发帖。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微-博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相关问题。

微-博言论需有度名誉侵权应避开

该院法官介绍,这类案件主要特点是:侵权博主均较年轻,对微-博言论的后果无客观认识,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另外,此类案件双方多存恩怨,博主大多因不当的方式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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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发现,微-博侵权确认中存在以下困难:

涉及微-博的侵权行为取证较难。微-博不要求使用人必须用真实姓名,网名可随意使用甚至可经常变换,故要取证证明某一网名的使用者是现实中的某人有相当难度。另外,微-博言论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使用者一般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操作,从而删除该数据,这些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在实施侵权行为并达到损害后果后即将其言论删除,使法院或律师难以取证证明其侵害行为的存在,从而逃避法律追究。

微-博侵权范围较难估量。微-博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微-博中的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评论、转发等功能也使微-博内容呈点面扩散,一般来说,侵权范围很难估量。

法官建议,人们在使用微-博时要尽可能谨慎,避免出现因不小心转发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如名誉权或肖像权遭受侵犯,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微-博是一个公共平台,在其中发帖,应注意言辞,不得宣扬他人隐私、丑化他人人格、使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上述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就涉嫌侵犯公民名誉权。

要注意搜集和保全证据,包括博主的网名、IP地址、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内容等证据加以固定。若有必要,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并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证据搜集程序完成后,可委托专业律师向博主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律师函,通知侵权者通过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消除影响,并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或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博主利用微-博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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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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