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具有特殊身份对象赠与的房产不能随意撤销

近期更新2025.01.14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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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共......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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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特殊身份对象赠与的房产不能随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儿子的协议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当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只要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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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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