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陈某在4S店内试驾一辆朗*车辆。谁知刚开不久,因操作不当撞上了停放在场地内的一辆帕萨*新车,致使两车受损。根据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S店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朗*车的维修费5000元、帕萨*车的维修费14000元,赔偿朗*车的贬值损失5600元、帕萨*车的贬值损失23000元。
陈某抗辩,部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同时,4S店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朗逸车投保了车损险,同意赔付修理费;而帕萨*车尚未出售,是4S店自己的财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朗*车辆的维修费双方一致确认为4000元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帕萨*车维修费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此外,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4S店在试驾过程中具有过错,因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帕萨*车的车损应由陈某承担。由于帕萨特车辆是待售新车,确认维修费用为评估价格1.3万元。车辆贬值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问:本案中,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为何4S店不要担责?
答:试驾人往往是驾驶新手,驾驶技术尚不成熟,对试驾车辆的性能也尚不了解,4S店在陪驾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陈某主张4S店在试驾过程中存在过错,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而交警部门已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认定4S店不承担责任。
问:车辆贬值损失为何不能获赔?
答:《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中所列的当事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损失中,目前未包含车辆贬值损失。本案中,事故造成两车的受损部位主要集中在保险杠、车灯、发动机盖、水箱框架等非主要功能性部件,损坏部件经维修或更换后对车辆的功能及正常使用不会造成影响,故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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