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24〕1号

近期更新2025.01.27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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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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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24〕1号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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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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