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近期更新2025.01.11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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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业务流程较为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较广,通过试点的方式,有利于逐步积累开展此项业务的经验,推动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此次试点设立了2年的试点期,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武汉等四个城市。试点期间,投保人群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单个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一定比例。

鼓励保险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丰富养老保障方式的新途径,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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