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区分方法
1、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不要式合同。
(1)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取决于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协议有效。
(2)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实际支付为前提。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利息的支付以双方约定为主,但对于年利率高于借贷合同成立时(当时没LPR就参照起诉时LPR)一年期LPR(Loan Prime Rate,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利率是波动的,比如5日LPR为3.85%,3月20日为4.05%)的4倍这一部分的利息,视为自然债务,法院不予保护。
2、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者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民事法律关系。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967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法典》第469-471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合伙协议的订立既可以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2)合伙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出资的方式多样,包括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及劳务等,只要合伙人认可即可。
(3)合伙人需要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内可以约定对外承担责任的比例,但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二、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的概念
1、借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约定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
2、合伙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的特征
1、借贷关系的特征为: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协商一致的合意行为。自然人之间是实践合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是诺成合同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2、合伙关系的特征: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出资的形式包括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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