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近期更新2022.12.24 浏览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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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下面,就让华律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1、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2、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9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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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衣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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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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