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
伤残鉴定必须经伤者在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才能确认。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终结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尚未终结或是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情况应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或者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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