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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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债务分期履行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存在不同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有几个关键点:有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大家一起来和华律网小编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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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关于主债务分期履行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存在不同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有几个关键点:

有观点认为保证期间应从每一期债务到期日分别起算。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

最高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支持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

综合以上观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那么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未能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完成还款,则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主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下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如果有具体的约定或合同条款指明了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那么应当按照该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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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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