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连环撞 责任赔偿谁人担
1、追尾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连环追尾,第一辆车正常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最后一辆车基本会判定为主要责任。大部分情况都会按照“后车赔偿前车车尾”、“同时赔偿自己车头”的原则进行赔偿。特殊的情况,则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责任。
2、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原告王*磊驾驶的车辆与杨*成驾驶的车辆相撞,之后杨*成驾驶的车辆又与白*辉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被告杨*成驾驶的豫A838**中型货车和白*辉驾驶的豫ELL676、豫EL970重型半挂牵引车均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根据交强险性质,主要目的是赔偿受害人损失,具有救济的特征,所以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不区分当事人事故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即便无责任的机动车也要负10%的赔付责任。
因此在连环交通事故当中,即使没有直接与受害人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但在事故认定中无责任时,也要承担责任,就是按照在在交强险的保险范围内不分责任的赔偿或按照10%的限额赔偿。
如果只按直接与受害人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个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就会成倍减少受害人损失保额。
本案中,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0%的无责任赔偿额。
因此,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3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多车连环追尾事故,在交警勘查现场和当事人陈述后仍然无法明确主次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会进行特殊认定,就是直接不认定,直接由事故当事人前往各自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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