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满后又实施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期满后再次实施犯罪是否构成累犯,主要取决于对“累犯”定义的理解以及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的定义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
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情况,虽然原判决在形式上视为已经执行,但实际上并未执行,因此不符合累犯中“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缓刑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通常不被认定为累犯。这一点在多个来源中得到了确认,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明确指出,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的,不应认定为累犯。
此外,有关累犯的其他讨论也支持这一观点。例如,知乎上的讨论也指出,由于缓刑的考验期满后,原判决并未实际执行,因此不构成累犯。同时,也有文献提到,累犯的认定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并且行为主体在实施前后两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缓刑期满后再次实施犯罪一般不构成累犯。这一结论在多个权威法律文献和实际案例分析中得到了一致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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