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在行诉法实施前的行政行为起诉?
处理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行为起诉,主要依据是该法律的施行时间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该法律实施前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特别授权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这些行为是不具有可诉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当时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为这些行为设立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途径。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发生在法律实施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表明,法律对于“知道”时间点有所考量,为那些在法律实施后才得知相关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对于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行为起诉,原则上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是在法律实施后才得知该行政行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具体分析案件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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