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应当向该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根据规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不收费。
其中,出质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出质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质权人需要提供
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需要双方共同签名或盖章的文件有: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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