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所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便无须为被侵权人的过错负责,从而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此时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负责举证,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此时被侵权人拥有求偿选择权,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求偿,也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求偿。但由于损害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为第三人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在其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一方面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加强对动物的管理,以防发生动物侵权事件;另一方面,一旦碰上了动物侵权事件就注意保存好有关证据,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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