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3W+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生活中,大家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认识不是那么全面和充分,那到底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及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华律小编为您整理,欢迎阅读。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华律网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

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正确认定至关重要。对此问题,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

一种学说是“行为之共同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的一体性,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另一种学说是“致害人的不能确知说”,该学说认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须具有行为共同性的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只要均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两种学说的分歧主要在于,共同危险行为是重在行为的共同性,还是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如果重在行为的共同性,则行为人须有共同行为,才构成共同共同危险行为;如果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则只需受害人不明,不须有共同行为,仍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对“共同实施”的理解与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时间、空间及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以及对其的推定等几个方面界定。也就是说,数人行为应具有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关联性,以致这些行为被整体地加以看待,都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潜在的因果关系。

例如,几个小孩在楼顶嬉闹往下扔石子,结果其中的一块小石头砸到了行人,由于几个小孩的行为具有时间与空间的关联性,这些行为都对他人的人身构成了危险,但只有一个行为真正造成了损害的发生。因此应当运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要求这几个小孩等都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华律网小编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仍有问题,欢迎到华律网进行了解。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平台律师团队,擅长侵权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