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二者的互相结合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只有实行结婚自由,赋予婚姻当事人以自主权,男女双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志,建立相互敬爱、团结和睦温暖的家庭。结婚必须是婚姻当事人男女双方平等自愿自主地结合,不应带有任何胁迫、要挟、恐吓与欺诈。父母与其他人不得干涉。作为结婚自由的补充,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从法律上讲,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干涉。不论是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最终看感情存在与否。为了婚姻双方的幸福与社会的稳定,就要实行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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