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近期更新2025.01.04 浏览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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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顾名思义,就是一栋房屋被卖了两次,房屋出卖人和第一个买受人、第二个买受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只能把房屋交给其中一个买受人,我国法律禁止一房二卖,出卖人必须对其中一个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到底房屋最终归谁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一、一房二卖到底房屋归属

1、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一房二卖,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二、遇见“一房二卖” 购房者如何维权?

这需要根据出售方是开发商还是二手房业主来进行讨论,具体如下:

1、如果出售方是开发商,那么根据《解释》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卖人赔偿其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开发商是恶意串通第三方买卖房屋的话,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2、如果出售方是二手房业主,则不能按照《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根据规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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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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