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
根据深圳社保局发出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深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作出如下调整:
一、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12615元。本市户籍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2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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