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92条如何理解

近期更新2025.01.30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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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92条如何理解?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92条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92条就是指的介绍贿赂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92条如何理解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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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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