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股东确实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此外,《公司法修订草案》第51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然而,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遵守不损害公司权益的原则,并且可能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如果公司已经与客户签订了保密协议,股东的知情权行使可能会导致保密内容被泄露,此时公司有权拒绝股东委托专业第三方人员一并查账的要求。此外,股东在查阅会计凭证时,还需注意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可能需要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存在这些限制,但法律也支持股东通过委托专业人士来行使其知情权,以便更有效地了解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一点在多个法律文献中得到了体现,如允许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这既能保障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也不损害公司的利益。
总结来说,股东确实有权委托专业人员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但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在不违反保密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