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

近期更新2025.01.07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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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相邻权这两个法律概念有十分相近的地方,那么应该如何界定二者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如何界定

在审判实践中,区分两类纠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地役权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从我国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来看,由于相邻关系主要基于法定,所以不能完全取代约定的地役权。例如双方约定,相邻双方一方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给予对方一定数额补偿,这属于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纯粹根据其相互间的约定而设定提供便利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此种权利是地役权而不是相邻权。

但如果相邻双方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别无他路可走),则属于相邻关系的问题;其次,地役权强调的是在土地之上发生的权利。而相邻权不仅包括土地权利,还包括所有相邻不动产发生在空间的权利;第三,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因为相邻关系在实质上是对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它不需要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进行登记。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邻关系不同于地役权,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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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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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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