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已破裂为争女儿上法庭
当同居关系破裂,双方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而上法庭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的生活环境、教育条件以及孩子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来说,法院会倾向于保持孩子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确保其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因此,双方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抚养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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