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事故的分级

近期更新2025.01.06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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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的分级?医疗事故损害分为几级?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您介绍关于医疗事故损害的相关知识。

医疗事故的分级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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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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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4]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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