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性质认定,通常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务是基于这些共同目的而产生,那么它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反之,如果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无关,或者没有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它可能被视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有明确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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