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同时,《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求职者的健康状况对于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而言有着重要的作用,是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指标,与劳动合同和应聘岗位直接相关。
求职人员应如实向招工单位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不得隐瞒,并提供相关证明。
一些对从业者身体健康有特别要求的特殊行业,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提供近期的体检表和健康证明,求职者必须提供。若不能提供,则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体检,费用应由求职者承担。
但已经被用人单位录用后,用人单位组织对所有职工的例行体检,属于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其费用应当由单位福利费或者工会会费来承担,不能由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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