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韩某的父亲去世之前,留下口头遗嘱交代其名下房屋归韩某继承,存款归韩某的妹妹继承,立遗嘱时由一名亲友代写,韩某和其妹妹在场作见证。韩某的父亲去世后,其在外的姐姐回来因遗产继承问题与韩某和其妹妹发生争执,其姐姐认为韩某和其妹妹是遗产的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遗嘱应当属于无效。请问律师,韩某和其妹妹能否作其父亲的遗嘱见证人?该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从该条可以得知,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继承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韩某和其妹妹都是遗嘱的继承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都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这份遗嘱应当是无效的,韩某父亲的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