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有无偿还义务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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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基本都是属于AA制,那么同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有无偿还义务?因为同居关系,另一方是否产生了义务?下文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分析介绍。

同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有无偿还义务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

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

(二)一方以各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双方是同居关系。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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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x在某市承包了xx工程,xxx组织了一批民工到王x承包的工地上务工,从事架线及组塔工作。该工程完工,随后双方对民工工资进行了结算,经结算王甲应付xxx劳务报酬10万余元,王x当时无款支付出具了欠条一张,但欠款一直未付。15日,xxx找到王甲要求其重新写一张欠条,王x重新向xxx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收回了原欠条。经多次催收未果,xxx起诉到法院要求王x支付欠款及利息,同时以该笔欠款产生于王x与孙xx同居期间为由,要求孙xx承担连带责任

王甲欠xxx的劳务报酬产生于王x与孙xx同居期间,那么孙xx有无偿还义务呢?

法律分析:

王x向xxx出具欠条即使是在二被告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已之后就过了诉讼时效,王x15日重新出具欠条系对欠款进行重新确认,但孙xx并未在重新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庭审中孙xx对该欠款并不认可,且15日孙xx已与王x解除婚姻关系,亦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向其主张。在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王x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个人对其进行重新确认,效力不能当然及于另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孙xx没有支付义务。以此为由,法院驳回了xxx对孙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以被告孙xx提出了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假设该债务未过诉讼时效,孙xx有无支付义务?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先区分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当然由个人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双方才有共同偿还义务。

那什么叫共同债务呢?共同债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债务是指同居期间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所欠的债务,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显然,本案中王x欠赵xx的劳务报酬产生于王甲与孙xx同居期间,而且双方还育有一子,在没有反证的情况应当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如果王x所欠xxx的债务未过诉讼时效,孙xx就有偿还义务。同时,这也给了我们广大的债权人一个提示:权利不用,过期作废。正是由于xxx怠于行使债权,才导致一个债务人白白溜走,使追回欠款的可能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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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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