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6日下午,路先生驾驶机动车在位于卫育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后,开车门时与沿卫育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小祥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小祥受伤。
小祥受伤后在市区某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经鉴定,小祥因该事故造成面部损伤需整容治疗费3000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小祥将路某诉至法院,要求路某及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路某驾驶机动车违法停车、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该赔偿小祥的损失,因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由路某赔偿,经调解路某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赔偿小祥3000余元。
无论是何种交通事故,一般需要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这样双方的责任才能明确,赔偿事宜也容易协商处理而不必大动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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