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如何分工受理刑事案件

近期更新2025.01.15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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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处理一般刑事案件的主要机关,这三个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是相互分工,各司其职。那么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上具体是如何分工受理的?下文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介绍。

公检法如何分工受理刑事案件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所谓分工负责,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而不是互相代替,互相包办和互相推诿。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

公检法如何分工受理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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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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