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嫂能不能主动提出离婚

近期更新2015.12.31 浏览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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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离婚可以分为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两种,如果是对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就只能诉讼离婚了,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起诉离婚,那么军嫂能不能主动提出离婚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

魏某是某边防部队的一名普通士官,,其与家乡女子廖某结婚。由于魏某工作非常认真负责,常年在外执行任务,结婚数年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并不多,也没有来得及要小孩。廖某多次劝魏某转业回家,开始两人的小家庭生活,但魏某一直没有照做,两人时有争吵。,魏某参加某项工作任务,连续两年未能返乡。,廖某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分居满两年为由,要求和魏某离婚,在诉讼中,魏某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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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离婚申请。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是军人的离婚问题。军队是国家稳定的基石,但为了保卫国家,军人又常常付出巨大的个人牺牲,尤其是在婚姻与家庭等方面。为了保护军人的婚姻,《民法典》第1081条作出了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经过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的解释(一)》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主要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魏某是现役军人,廖某作为军嫂要求离婚,必须经过魏某的同意,除非能证明魏某有重大过错。廖某所称的“分居已满两年”,是普通公民离婚的要求,不是与现役军人的离婚条件。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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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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