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17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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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由案件中的被害者提出来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自诉案件法院都会受理,那么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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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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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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