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赵某与丁某2xxx年8月结婚,2xxx年7月以丁某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2xxx年12月丁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马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于马某,并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xxx年3月赵某与丁某离婚,方知房屋被擅自转卖。

【法律解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如赵某与丁某未有其他约定,则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丁某在没有获得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擅自处置涉案房屋,其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如马某是善意的并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且已经变更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马某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赵某只能向丁某请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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