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近期更新2018.08.16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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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各地社保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本文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保定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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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是医疗保险全面覆盖的一个体现。近年来,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全面医疗保障,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让更多的人一朝参保终身保障

保定市医保业务年度自1日起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年1月至3月缴纳。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缴费方式:

一、9.5%(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204.63元/月

1、半年缴费:

(2017.1-.6):1347.78元(含大额保险)(至3月缴纳)

(2017.7—.12):1227.78元(至9月缴纳)

2、一年缴费:

(2017.1-.12):2575.56元(含大额保险)(至3月缴纳)

二、6.5%(只缴纳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140.01元/月

1、半年缴费:

(2017.1-.6):960.06元(含大额保险)(至3月缴纳)

(2017.7—.12):840.06元(至9月缴纳)

2、一年缴费:

(2017.1-.12):1800.12元(含大额保险)(至3月缴纳)

已达到规定年限的灵活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中心按照核定的基数每月为其划拨个人账户(4%)。自起,每年1月—3月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120元),按规定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规定的年限,原按年缴费的退休人员,按照核定的基数每年的1月和7月预交半年或一年相应的医保费。达到规定年限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另外,灵活就业人员不需申请办理变更业务的,每年的1月和7月无需打印《灵活个人缴费明细单》,持医保卡直接到中国工商银行任一网点预交半年或一年相应的费用即可。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只有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注:每年的1月和7月预交半年或一年相应的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的,补缴欠费后,从补缴到账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请及时到征缴二科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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