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吗?

近期更新2023.11.17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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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法院是不应当受理的,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身份关系。但是可以起诉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吗

1.当事人只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法院是不应当受理的,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身份关系。

2.但是可以起诉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我国民法典所调整范围之内。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吗?

二、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三、分割同居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1、属于事实婚姻的,按民法典处理,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共同共有处理”。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于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有共同财产的话,则法官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如果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那么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同居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华律网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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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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