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撞人用公款赔涉嫌哪些罪名

近期更新2016.04.30 浏览1W+
免责声明:
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官员于5年前开公车撞死人,事后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两年后,何某才被刑拘。是否构成贪污罪?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公车撞人用公款赔涉嫌哪些罪名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开公车撞死人两年后才被刑拘

华律网

案情显示,,何某时任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任黄阁镇一家镇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日,何某驾驶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将正在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事后,何某用公司38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按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直到左右,何某才被刑事拘留,此时距事发已两年左右,其间何某职位还升至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

受害人家属发现后便向相关部门反映。年底,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此后证实,何某迟迟不被追责,与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长于某涉嫌滥用职权有关。据于某供述,他因受番禺区一位领导的干预,未对何某及时立案。

【法律解读】

再审获贪污罪上诉后发回重审

检方还查明,何某在任职期间涉嫌受贿8.1万元。此外,检方还认定何某从公司拿走38万元赔偿给死者家属涉嫌贪污,后来何某归还了部分款项,但有21万多元一直拖到纪委调查时才匆忙归还。为此,检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受贿罪、贪污罪对何某提起公诉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何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但对于贪污罪名,法院未予认定。

不久后,南沙区法院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17日,南沙区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受贿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判项,还追加认定何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判后,何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南沙区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再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南沙区法院重审。

法院重审维持原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何某辩称不构成贪污罪,在他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司领导同意先由公司借钱给他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待后结算。何某辩护律师提出,何某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的行为是经上级领导批准的,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侵吞公司资金的故意,而且何某只是挂名法人,没有财务权,客观上也不可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资金,为此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南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未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侵吞单位财产,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何某构成贪污罪。最终,该院裁定维持的判决,即何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我是北京朝阳区罗春利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