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15日,**公司与**公司就宏旭厂房工程签订《合同书》,约定:“宏旭厂房工程承包给**公司,工程一次性包定,每平米造价600元,竣工工程款按图纸实际面积计算。”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书》系无效合同,并以工程实际支出的成本作为造价,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538万元及诉讼费。**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100万元(具体以鉴定为准)及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建设用地到目前为止属于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手续尚未得到批准,故**公司无法办理国有土地审批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书》属无效合同。因原材料等上涨风险属于市场风险范围,如市场风险全部由发包人承担违背诚信、公平原则,基于诚信、公平、对等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均可主张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对建筑面积均无异议,故按每平米600元造价计算,**公司应支付欠付工程款415万元。因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公司不能以《合同书》中对工期的约定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公司要求支付工期违约金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公司支付**公司415万元工程款。
【法律解读】
本案焦点是《最高院施工司法解释》规定中“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同样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可继续约束合同双方?
《最高院施工司法解释》规定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上述文义理解,如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只有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依据诚信、公平、对等原则,也应允许发包人享有该权利。本案中,因原材料等上涨风险使得**公司要求以实际支出成本价作为造价,即由**公司承担全部市场风险,违背了诚信、公平原则,亦违反了信赖利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的法理原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规定第5项:“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可知,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相应的违约条款亦自始无效,故而**公司依据工期违约提出的违约金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您好!我是自贡万达的购房者,我们本来交房合同日期是去年11月30号,开发商在去年交房时间发通知说由于疫情原因推迟到今年二月二十八号交房,结果这个月又出个公告说由于雾霾等原因推迟到四月三十号交房(还是暂定),而一期去年本该六月份交房的户主因为该开发商质量问题和实物许开发商当初描述出入太大物管费高出同类物业与物业质量太差等原因,一期百分之七十业主已拒收房。所以至今大家房屋按揭一直都在交却收房遥遥无期,投诉自贡市有关部门也都是没有下文。最近还有工程承包商爆出他们已拖欠一亿多工程款的内幕,所以工程根本不能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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