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海某曾因犯盗窃罪,22日被X市J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4日刑满释放。11日3时许,被告人海某到X市J区杏西路“星城网吧”VIP13号包厢内,将被害人朱某放置在身边电脑机箱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993元的“苹果”牌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当日23时许,被告人海某返回该网吧时被被害人抓获,其随身携带的一张被盗手机的手机卡亦被缴获。

[法律解读]
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多次的理解: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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