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 |
| 依据描述 | 第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 |
| 2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办法》(黔建科标通〔2007〕476号) |
| 依据描述 | 第九条 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按照申请、编制、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 |
| 3 | 法定依据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 |
| 依据描述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zegn.gov.cn/)
三、办理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 1 | 标准编制申请报告?? [示范文本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A020
五、办理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办理流程
受理
受理
制证
<p class="bszn-warp-bz-b-w">标准备案</p>
标准备案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td class="ta" >法定时限</td>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td></td> | 3个工作日 | 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会议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修改,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受理 | <td>申请人自行约请商量</td> |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办理时限 | 主编单位应根据审查会议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修改,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审查与决定 | 特殊环节(标准备案) | <td>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td>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1.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提交申请材料。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还应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内容应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 2.同意备案的地方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规定期限内赋予备案号。 3.经备案的地方标准,在国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信息网和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公开备案信息 |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td class="ta" >法定时限</td>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td>10个工作日</td> | 2个工作日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1.对准予行政确认的颁发《编制任务书》; 对不予行政确认的送达《不予行政确认决定通知书》。2.对不予行政确认的送达《不予行政确认决定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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